| 关于工龄买断的“劳动合同法”问题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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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:佚名 文章来源:推荐 点击数: 更新时间:2007-11-7 下午 05:46:50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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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这样一个案例:
某员工1984年到一家国企参加工作,2000年企业改制,员工工龄买断。之后该员工继续在该单位工作,一直没有离开过,一年一签劳动合同。
明年的新“劳动合同法”第十四条规定——
有下列情形之一,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、订立劳动合同的,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,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: (一)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; ……
该员工认为,这里的定义并没有说工龄的问题,只是讲连续工作十年,而他本人显然已经在所在单位连续工作超过10年,他希望按照新“劳动合同法”要求与单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?
那么,他的这种要求合法律吗?
另一种观点认为,2000年公司改制,买断员工的工龄,现在公司员工的工龄都从2000年算起,到目前只有七年,还不够10年,因此不能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。
这里的矛盾焦点在于,工龄与连续工作年限是什么关系,到底如何界定?
从字面上讲,员工可以认为,公司买断的只是工工龄,而实事上是在公司“连续工作”超过10年。
另一方面,也有观点认为,工作的开始时间应从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,即然2000年之前的工龄已经买断,则新的劳动关系都应从2000年起,所以连续工作的起点只能从2000年起,到目前只有7年。
当然这位员工也通过最近的华为的事件中得知,工龄被买断有几个标志:停工资,停社保,办理失业等,他认为即然一直都没离开过单位,就应该是连续工作。 而且这个问题非常关键,还涉及到国家即将出台的带薪休假制度,象这种情况是应该按10年以内休5天假还是应该按20年以上工龄休年休假呢?关系到员工的切身利益。
答案在哪里呢?看来,这里也期待专家给出定论。
当然,双方沟通协商出一个大家都满意的结果也并非不可,对于老员工,签中长期劳动合同,也是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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